江苏省系统工程学会章程
( 2017年11月25日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学会的全称是江苏省系统工程学会,英文全称是“Jiangsu Systems
Engineering Society”,缩写是JSES。
第二条 本学会是江苏省系统工程工作者、系统工程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广大在系统工程领域的工作者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,促进系统工程理论与方法的普及、提高与发展,推动系统工程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,为改革开放、国民经济建设、和谐社会建设、国防建设以及军民融合建设等服务。
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。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: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街200号南京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通过多种形式传播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科学思想、方法、技术,倡导科学方法,捍卫科学尊严;宣传普及系统工程与系统科学知识,促进学科发展,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相关科技竞赛,提高系统工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及系统工程理论研究与应用水平;
(二) 组织和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,推广系统工程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,提高系统工程学术水平和应用效益;
(三) 承接政府委托进行的科技(机构)评估、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、技术标准研制、省级科技奖励推荐、决策咨询、教育培训等职能,有序承接人才培养、评价、流动和激励等。对省内外地区或部门的一些重大决策课题与工程项目展开研究,积极发挥咨询和科技服务作用。
(四)在学会内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,举荐科技人才,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。
(五) 参与并开展为科技工作者服务、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、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、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。
(六)开展科技期刊、会议论文及学术资料的印刷、出版活动,提供科技知识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单位会员
拥护学会章程,凡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企业、事业、科研、教学等单位和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。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单位会员,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单位会员应选出负责人或联络员负责与本学会联系工作,
第十条 单位会员权利和义务
享有的权利:
(一)
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
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;
(三)
优先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;
(四)
提请本学会进行咨询服务活动;
(五)
提请本学会协助开展学术活动和培训活动;
(六)
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七)
推荐本单位优秀人员参加学会组织或申报的相关表彰与奖励;
(八)
退会自由。
履行的义务:
(一)
遵守本学会章程;
(二)
缴纳团体会费和资助本学会活动经费;
(三)
执行本学会决议,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;
(四)
动员和鼓励所属会员支持本学会各项活动。
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
凡承认学会章程,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作为本学会会员:
(一)
具有讲师、助理研究员、工程师等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,并从事系统工程领域的科研、教学、开发以及工程应用的各类人员;
(二)
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相关领域的管理人员;
(三)
各类普通高校对系统工程学科感兴趣的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。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,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,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,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
享有的权利:
(一)
有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
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三)
参加本学会有关的活动;
(四)
优先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,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咨询服务;
(五)
被学会推荐上报有关部门受表彰与奖励;
(六)
参加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获得相应的技术职称资格认可。
义务:
(一)
遵守本学会章程;
(二)
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;
(三)
积极撰写学术论文、积极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;
(四)
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
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助于学会发展的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(监事会)的工作报告;
(七) 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每四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团体2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。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职权,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有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
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
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
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
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
选举和罢免理事,常务理事,负责人;
(八)
制订本学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;
(九)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十)
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一) 对学会的工作人员、会员和研究成果定期进行评选和表彰;
(十二)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三) 决定本学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。理事会理事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致。因为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(常务理事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(等额选举),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以采用现代网络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以采用现代网络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2/3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(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秘书长)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
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
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;
(四)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
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
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人代表人。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正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理事长:
(一)
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;
(二)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三)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
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
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
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副理事长:
(一)
协助理事长完成上述使命;
(二)
必要时分管理事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;
(三)
理事长空缺时,被推选代理理事长职务。
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
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;
(二)
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
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
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
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
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
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。
(八)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由负责人审阅,签名。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本学会为更好地推动系统工程工作的开展,可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,由理事会聘任。名誉理事长原则上只聘任一届,从其上届退下的正副理事长人选中选聘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三十八条 本团队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
会员会费;
(二)
个人或单位捐赠;
(三)
挂靠单位和理事单位会费;
(四)
有关业务部门资助;
(五)
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事业或活动的收入;
(六)
利息;
(七)
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《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学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总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5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